華西都市報6月29日報道 四川仁壽56歲黃滿云和25位村民中午去鎮政府辦事,被要求等到下午,26人到鎮政府食堂吃飯,并說定會付賬。派出所以“帶頭將鎮政府食堂飯搶光,導致政府工作人員午飯沒有飯菜,嚴重影響政府的正常秩序”為由,將黃滿云行政拘留15天。
群眾去鎮政府辦事,上午十點時分,領導告知,下午才有時間接待,他們不想回家再跑一趟,于是決定在政府食堂就餐,事先有知會食堂師傅,事后有付飯錢,可是還是被拘留了半個月,說是她帶頭搶了政府食堂的飯。食堂師傅都證明那天沒有搶飯行為,飯錢也結了,可鎮政府說他們飯不夠吃了,就是群眾搶飯,派出所就要抓人。
這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!花錢吃個飯也要犯法,那在鎮政府大院放屁沒有交錢,污染了空氣,是不是也要坐牢?人民群眾當家作主,鎮政府人員是人民公仆,主人去仆人那兒吃點飯,那是給仆人好大個臉!更何況他們事前還通知了,事后還付錢了,沒有占鎮政府食堂的一點便宜,鎮政府憑什么怨恨他們,報警讓派出所抓人呢?
他們吃了飯,鎮政府人員不夠吃了,真要追究,那也是食堂師傅有過錯,飯做少了。鎮政府領導生氣,批評食堂兩句也就得了,至于把氣撒到一個56歲的婦女頭上嗎?把她拘留半月,這合的哪家法規?鎮政府的食堂又不是鎮政府領導家的廚房,憑什么當作私有財產?食堂師傅沒計算好飯量菜量,那也只是小過錯,再給做點就是,反正下午上班還早,通融一下就成,何必耍這官威?
花錢買頓政府食堂的飯菜吃,就扣上擾亂公共秩序的大帽,拘留半個月,那要是出格點,還不被株連九族挖墳掘墓曝尸三日?公權濫用到這種地步,還振振有詞合理合法,這樣的法是國家的王法還是鎮政府的家法?隨便捏個罪名,就能剝奪群眾人身自由,這是法制社會還是白色恐怖時代?
官民一家親,難得有這種機會,官民都可在一個食堂吃飯,能近距離的融入到群眾中間,套近乎處感情,不珍惜這樣的緣分也就罷了,居然還對群眾嫌棄,感覺權威受到挑戰侮辱,老百姓居然用了自己的食堂,居然還吃多了,自己的刨花居然不夠量,就要惱羞成怒將群眾送去拘留半個月,這樣的政府還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政府?這樣的鎮政府官員還是人民公仆?國家機器都成了私人利器,還要怎樣的恐怖?
絕對的權力滋生絕對的腐敗,沒有監督的權力肯定會出荒唐事?;ㄥX吃個錢都有罪,這太扯淡!起到現在派出所還覺得自己拘留有理,拒不悔改,這樣的人掌握公權置普通公眾于何地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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